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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计划》的通知
 
  内疫控发〔2022〕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动物卫生检疫检验中心、包头市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结合《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工作要点》,我中心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3月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计划
  2022年,全区动物检疫工作,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检疫规程,以检疫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全区动物检疫工作的能力提升,完善升级兽医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检疫出证旬报、月报风险预警制度,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一、 加强推动动物检疫基层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一)加强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的指导。各地要积极争取主管部门对检疫申报点的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申报方式、申报受理时间、管辖范围、检疫工作制度、检疫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办公设备,确保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检疫申报点建设不完善、不规范的旗县区,要加快推进检疫申报点的标准化建设,满足检疫申报要求和官方兽医的检疫工作需求。
  (二)加强对协检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各地按照检疫申报点和检疫工作数量,科学测定合理配备协检人员,形成基本稳定的协检队伍。要加强对现有协检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专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升协检人员工作能力。
  二、强化检疫工作,规范检疫出证行为
  (一)严格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散养和各类养殖场所的动物饲养、繁殖、调入、调出等情况,掌握好出栏申报数量和动物养殖数量实施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各项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畜禽标识查验、检疫记录、合格出证等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压实屠宰企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宰前和宰后检疫制度、巡监抽检等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官方兽医要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加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工作,入场动物要按系统要求进行宰前检疫、核对动物数量、动物健康状况、畜禽标识,按系统要求合理设定屠宰指标,实施宰后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严格按规定使用动物产品检疫标识,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屠宰场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指导定点屠宰企业强化非洲猪瘟、“瘦肉精”和药物残留的检测,严把出证关。
  (三)切实规范动物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和自治区农牧厅(内农牧医发〔2018〕452号)文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细则》规定要求,规范做好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工作,保证备案的车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动物防疫要求。要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兽医信息化平台,将动物运输车辆备案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进行关联,并采集出证后的车辆轨迹,达到检疫证明和动物运输轨迹同步保存,查询检疫证明的同时可以显示此动物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车辆备案,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从交通运输工具传播。
  三、加强官方兽医的培训工作
  (一)开展检疫人员素质提升行动。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2—2025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要重点加强动物检疫规程的培训,重点掌握动物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和结果处理,对于动物疫病知识的要求,重点加强属于检疫对象的动物疫病知识的培训,加强兽医信息系统功能掌握和使用的培训,对新任命的官方兽医每人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含线上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日常自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快补齐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技能短板,教育引导官方兽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矩。
  (二)加强官方兽医操作技能的培训。按照动物屠宰检疫规程,加强生猪、家禽、牛羊屠宰检疫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师傅带教指导、互帮互学、专业研讨等方式,促进屠宰检疫操作技能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动物检疫技能比赛活动。为迎接全国动物检疫技能竞赛,全面提升官方兽医动物检疫操作及理论水平,5月底前旗县区级完成参赛选手选拔,6月底前盟市级完成参赛选手选拔,自治区将适时举办全区动物检疫技能比赛。通过检疫技能比赛活动,全面提高动物检疫人员的检疫能力和操作水平。各地要保障官方兽医的培训经费,提供培训条件,统筹做好本地官方兽医培训工作。
  四、严格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按照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牧办医〔2019〕26号)规定,做好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发放、签收等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生产、供应、发放、登记、签收、信息录入、回收、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要按规定时限将本辖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数量、生产企业上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加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做好动物标识的计划、申购、发放(一次发放、二次发放)、签收、注销等网络化管理工作。
  五、加强动物检疫出证预警预报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出证预警预报工作制度》(内动卫监〔2021〕3号),做好动物检疫出证预警预报报送工作。各地对辖区内动物检疫出证情况进行线上随机检查,对动物检疫出证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切实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维护动物检疫管理秩序,有效防范违法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风险。
  六、强化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能力
  机构改革后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和新增官方兽医人员要认真学习内蒙古兽医管理系统功能,掌握管理系统操作方法,尤其是养殖户手机动物检疫申报、手机协助检疫、屠宰场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屠宰场动物产品指标设定、电子检疫证的出具等操作方法,官方兽医要熟练掌握并能够有效指导养殖场、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个人进行电脑系统报检和手机报检,规范做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信息化管理工作。要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基础信息更新升级,使信息数据更加完善规范,全面提升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应用效能。要完善现有动物免疫系统模块,推行动物免疫数据与检疫出证系统关联。要研发官方兽医网络培训、考试等管理系统,提升动物检疫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加强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程等的宣传工作,对有关检疫程序、申报要求、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等要通过发放告知书、宣传单、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检疫申报单位和个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开展。(审核:王建龙)
阿荣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3/8 1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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