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二、检疫范围及对象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
检疫对象: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检疫合格标准:
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待宰兔临床检查健康。
4.同步检疫合格。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检疫申报
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检疫申报单。(2)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3)兔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兔入场时附有的动
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送审:任雅娇(审核:杜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