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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0】164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我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自治区、盟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日常事务。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试卷保管、运送、监考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试卷运送
  
  第五条试卷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由考区组织发送至考点。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并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第六条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火车运送,应当乘坐软卧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
  (二)专车运送,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三)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押运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考区公室;
  (五)原则上不得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航空运送的,经考区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两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第七条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接收单位的机要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试卷接收单位在交接过程现场除机要员外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考点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当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考区办公室。
  
  第三章试卷保管
  
  第九条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在接收试卷后,应当将试卷统一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
  第十条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00时向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第十一条考点办公室在考试前保管试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
  
  第四章试卷的领取、分发、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机要员共同到试卷存放场所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领出。
  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从存放场所运送到考场保管室。
  第十三条分发试卷时,考区、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监考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考区、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考场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不得拿出考场或者监考员自行做题。
  第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考点办公室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六条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由监考员将答题卡放回规定包装袋,送到考场试卷保管室密封并签字。
  考点办公室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在考场试卷保管室对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并移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答题卡的清点、封装和移交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考点办公室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点的答题卡送交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答题卡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区的答题卡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和公开考试试卷。
  试卷应当在考区办公室派出的监督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备用试卷应当全部回收到考区,由考区办公室审核、清点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五章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参与考试运送、监考等环节工作的非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相关考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桂英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2010/6/30 15: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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