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最新发布:2024/4/30 11:55:20,在线人数:12,访问数量:6486903  
 
 
 
关于进一步做好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3〕1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根据《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切实加强执业兽医管理,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稳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
  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是兽医从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疫的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的宣传工作,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我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
  二、全面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作为执业兽医的注册机关,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流程》(附件1)和《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规范》(附件2),做好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的公平、公正。
  在执业兽医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标明的类别,明确执业兽医从事兽医服务活动的范围。对取得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只能注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服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执行农业部有关规定,并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印制。
  三、不断规范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执业兽医年度报告制度。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提交《执业兽医年度执业活动报告》。执业活动报告要包括上年度动物诊疗、公益性防疫、重大动物诊疗事件、处方药使用、从业机构变更及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等相关内容。
  执业兽医年度活动报告、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材料(附件3-5及所附材料)要及时存档管理。同时,执业兽医注册机关要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将注册执业兽医师基本情况录入“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凡有换证、补证的,注册机关须留档备查,并及时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里更新完善信息。
  四、切实加强执业兽医从业监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执业兽医从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执业兽医基本行为准则,强化执业兽医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义务,规范动物诊疗病历和处方管理。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义务、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和“游医”行为。
  联系人:王桂英
  电话:0475-6652191、6652192(传真)
  邮箱:nmgsyjwgy@163.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流程
  2.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规范
  3.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表
  4.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申请表
  5.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人员表
  6.执业兽医执业证书申领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3年5月30日
王桂英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2013/5/31 9: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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