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最新发布:2024/4/19 16:21:45,在线人数:30,访问数量:6432828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的检疫。
  2.检疫对象
  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狂犬病、狐狸脑炎、传染性肝炎、炭疽、水貂阿留申病、伪狂犬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动物检疫合格标准
  3.1.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1.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1.3临床检查健康。
  3.1.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皮张检疫合格标准
  3.2.1皮张按有关规定消毒。
  3.2.2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查验动物有关资料
  4.2.1.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1.2官方兽医应了解散养户养殖情况,确认动物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查验皮张有关资料:主要查验皮张的消毒记录。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和触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体温升高,呈间歇性;有流泪、眼结膜发红、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病畜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瘟热。
  4.3.2.2出现体温升高39.4—40.6℃)和白细胞减少由于白细胞进入肠腔而导致的丢失);呕吐、腹泻,同时伴有厌食、精神沉郁和迅速的脱水;粪便呈黄色或褐色,如果有血液则颜色会加深或带有血色条纹,严重的可能出现拉血,怀疑是细小病毒性肠炎。
  4.3.2.3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4急性型病初食欲减退,体温高达41.5℃以上,渴欲增加、呕吐、高度兴奋、肌肉痉挛、感觉过敏、共济失调,在阵发性痉挛的间歇期表现精神萎靡,卧于笼舍一角,后期食欲废绝;亚急性型精神抑郁,体温呈弛张热,发病期达41℃以上,病畜躺卧,站立不稳,步态踉跄,后肢软弱无力,麻痹,截瘫或偏瘫,眼结膜和口腔黏膜苍白和黄疸,有的病例出现一侧或两侧角膜炎,心跳100—200次/min,脉搏无节律,软弱;慢性型病畜食欲减退或暂时消失,有时出现胃肠道障碍(腹泻和便秘交替)和进行性消瘦、贫血,结膜炎,怀疑感染狐狸脑炎。
  4.3.2.5最急性病例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死亡;急性病例出现精神沉郁、寒战怕冷、体温升高40.5℃左右,食欲废绝、喜喝水,呕吐、腹泻等症状;亚急性病例,症状反应较轻;上述急性期症状出现较轻外,还可见贫血、黄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结肿大,特征性症状是在眼睛上,出现角膜水肿、混浊、角膜变蓝,眼睛半闭,羞明流泪,有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角膜混浊特征是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重者导致角膜穿孔,怀疑感染传染性肝炎。
  4.3.2.6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绀、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
  4.3.2.7出现急性病例食欲减少或丧失,精神沉郁,逐渐衰竭,死前出现痉挛,病程2—3天;慢性病例主要表现为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3.2.8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食欲不振,被毛良好,后肢瘫痪、拖着身子爬行,严重的四肢瘫痪,个别咬笼死亡,口腔内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现为咬毛,撕咬身体某个部位,用爪挠伤脸部、眼部、嘴角,舌头外伸,呕吐,犬坐样姿势,兴奋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时在笼内转圈,有时闯笼咬笼,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或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人畜共患等动物疫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5.4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记录保存。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审核:黄玉萍)
张福柱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6/15 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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